今天知秀網(wǎng)小編就給大家?guī)砉糯|子制度的興起和衰敗!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。
在古代中原王朝與周邊少數(shù)民族政權相處的過程中,為了改善兩國的關系,或者實現(xiàn)一種有條件的和平,往往會在簽訂和平協(xié)議的同時,伴以兩種特殊的輔助行為,那就是“質子”或者“和親”。
和親是通過將皇族的女性嫁給對方,建立一種聯(lián)姻關系,來改善雙方的關系;而質子則是以皇室子弟為人質,質押在對方國家,以此建立起一種和平。相對來說,“和親”還帶有一定程度的自愿性,而“質子”看上去則是一種委曲求全的被動行為。送過去的“質子”,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對方要挾或者制約已方的一種工具,用“質子”建立起來的雙方的和平關系往往比較生硬,也比較脆弱。但是歷史上,特別是漢唐兩朝,為什么會流行“質子”現(xiàn)象呢?“質子”對雙方的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軍事、文化有哪些關系呢?靠“質子”去建立起來的和平,又能否長久呢?

“質子”是民族關系的一種特殊形式,與貿(mào)易關系、朝貢關系、和親關系一樣,都是維系兩個民族關系的一種手段和溝通的橋梁。通常來說,送質子的一方都相對弱小一些,他們用送質子的手段,去取得相對較強大的一方的保護,取得自己對所轄地區(qū)的統(tǒng)治權。而接受質子的一方,則要承擔對方的安全義務和經(jīng)濟上的一些援助義務,因此質子關系的實質,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。
一、質子制度的思想基礎
歷史上出現(xiàn)的每一項制度,都有現(xiàn)實的基礎,絕不是空穴來風。
古代主從關系之間,有一種禮儀,名叫“策名委質”。它是通過將自己的名字寫在名刺上,送達給特定的一方,以此表達投名者愿意與接名者建立一種持久的隸屬與統(tǒng)轄關系?!安呙|”的過程,就是建立一種確定雙方君臣關系或者主從關系的過程。
從漢代開始,中原王朝就把這種確立君臣關系的上古禮儀推而廣之,將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民族關系的層面之上,在確定與周邊少數(shù)民族的宗藩關系時,“策名委質”得到了進一步的延伸。與周邊少數(shù)民族政權建立主從關系,不再僅僅需要“投名”那么簡單。因為這并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主從,而是國與國之間的臣服,是“以國委質”。

古代宗主國與藩屬國的關系,也有不同的親疏關系種類。這幾種不同的親疏關系被稱為“五服”,也就是甸服、侯服、賓服、要服和荒服。完全并入宗主國稱為“甸服”;并入宗主國,但以公國或者侯國的方式存在稱為“侯服”;被宗主國武力征服是為“賓服”;與宗主國接壤,建立朝貢關系是“要服”;遠離宗主國,沒有固定的朝貢關系的是“荒服”。
正因為與少數(shù)民族國家的關系不同,所以中原王朝在處理這些關系時,會根據(jù)不同的“服”來定位,然后再制定具體的政策。比如漢代就將匈奴定為“荒服之國”,所以對匈奴關系的原則是“朝覲、貢賦、質子”。其中“朝覲”是一種象征意義,“貢賦”的要求也很低,只要他們象征性的貢納一些特產(chǎn),而漢朝給予的回賜要遠遠高于匈奴人的貢賦。但是漢朝對匈奴“質子”看得很重,因為“質子”可以一定程度牽制匈奴人,使其有所顧忌,同時也可以擴大漢朝對其他少數(shù)民族政權的影響力的震懾力。因此“質子”是三原則的核心。
二、“質子”的作用和意義
“質子”作為一種權變之術,在另家面臨存亡危機時,作為一種和解手段,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護已方,因此有著悠久的歷史。春秋時期,吳國攻打越國,越國在面臨亡國之際,越王勾踐便親自做為質子,以身入?yún)?,保存了越國,使得越人獲得了休養(yǎng)生息的時間,最后滅亡了強大的吳國;秦國為了破解六國合縱,也把秦始皇的老爸秦異人送到趙國為質,在趙國生下了秦始皇。而選入中學語文教材的《觸龍說趙太后》一文,也是趙國求救于齊,齊國要趙國以長安君為質方肯出兵,趙國左師觸龍說服太后,最終以長安君質于齊,換來了齊國出兵,解除了趙國被秦滅亡的危機。

“質子”在漢代被看做解決少數(shù)民族問題的重要手段,是因為這種手段能夠不費一兵一卒換來和平。漢朝做為強大的中央王朝,把接受少數(shù)民族政權的“質子”看成是自己的專利,是泱泱大國的特權,只允許少數(shù)民族政權向漢朝派質子,而不允許他們之間互派質子。如果在其他少數(shù)民族政權之間互派質子的行為,漢朝會不惜發(fā)兵干預。因為在強大的漢朝看來,自己才是天下共主,是當然的宗主國,接受質子是自己的專利,絕對不允許其他政權染指這項權力。
對于“質子”的作用,漢代大儒董仲舒的看法很有代表性。他說:“義動君子,動貪人,如匈奴者,非可以可以仁義說也。故與之厚利以沒其意,與盟于天以堅其約,質其愛子以累其心。匈奴雖欲輾轉,奈失重利何,奈欺上天何,奈殺愛子何”。
在漢朝統(tǒng)治者看來,匈奴人是很難用仁義道德去教導的。要想他們不敢與漢朝開戰(zhàn),就應該讓他們派出單于的愛子為質,這樣匈奴才不敢冒著“失重利,欺上天、殺愛子”的危險,才能確保和平的實現(xiàn)。

由于質子往往都是少數(shù)民族政權首領的愛子,他們將來繼承王位的可能性很高,所以在他們到漢朝當人質的這段時間,讓他們盡可能多的學習漢朝的文化,“質其種裔,習我華風”,來改變他們落后的風俗,也不失為同化少數(shù)民族的一個舉措。
少數(shù)民族政權的質子來到長安后,每次漢朝舉辦的重要活動,都會邀請他們參加,讓他們了解漢朝的文化禮儀,甚至還會授予他們一些官職,讓他們最大程度的學習漢文化。
三、對質子的管理
來到長安當質子的各國質子,首先要遵守漢朝的法律。他們不是外交使節(jié),沒有外交豁免權,如果犯法,一樣要受到法律的懲罰。東漢時樓蘭國的太子入質漢朝,后來樓蘭王死,樓蘭請求接回太子回國繼位,但是由于樓蘭太子在漢朝觸犯了法律,正在坐牢,漢朝拒絕了樓蘭的請求。樓蘭只得另立其他王子為國王。

漢朝設有大鴻臚寺專門管理四夷事務。這是一個以管理民族事務為主,兼管外交的機構。那些質子來到漢朝后,鴻臚寺會為他們提供專門的館舍居住,這種館舍有著統(tǒng)一的名稱“蠻夷邸”。漢朝會根據(jù)入質的質子的背景、國力,安排鴻臚少卿或者從事去照顧他們的起居,安排他們的學習,安排他們觀摩漢朝的先進文化禮儀。
漢朝對質子的學習生活非常重視,是因為只要有機會,漢朝都會去擁立這些質子,讓他們?nèi)ソ⒁粋€親漢的政權。
東漢班超出使西域后,西域諸國莫不向化,紛紛臣服漢朝,貢奉不絕。只有鄯善王對班超等人一開始禮敬備致,后來匈奴使者來到鄯善后,鄯善王對班超等人便疏懈冷淡。班超與從人三十六人夜襲匈奴使者大帳,殺死匈奴使者,逼迫鄯善王遣子入質,歸附漢朝。后來鄯善王死后,漢朝失敗了匈奴人立鄯善王的陰謀,派敦煌太守宋亮送鄯善王子歸國,殺了匈奴人立的鄯善王,以入質漢朝的鄯善王子為王,開啟了漢朝與鄯善的友好關系。

一般來說,質子在漢是有年限的,不會一直當人質當?shù)嚼?。以匈奴為例,一般新單于繼位后,便會向漢朝派遣新的質子。從呼韓邪單于起,直到烏珠單于的近百年中,無一例外。當年匈奴強盛時,西域諸國紛紛向匈奴遣送質子,但是隨著漢朝的強大,這些國家,包括匈奴在內(nèi),都轉而向漢朝派遣質子,臣服于漢朝,說明質子現(xiàn)象與一個國家的國力有著極大的關系。漢代的質子制度,也成為后世仿效的一項與少數(shù)民族政權相處的重要制度,一直被沿襲和完善。
四、唐朝對質子制度的完善
在漢朝處理民族關系中大放異彩的質子制度,到了唐代有了空前的發(fā)展。唐代遣送質子入唐的國家和質子的人數(shù)都大大超過了漢朝。雖然唐代對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普遍實行羈縻制度,但是質子制度仍是對外交往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。
唐朝與漢朝相比,民族政策比較開明,能夠比較平等的對待少數(shù)民族政權,這是唐代民族政策的發(fā)展,也是質子地位變化的原因。

從唐太宗開始,對少數(shù)民族的認識更加客觀和科學。李世民認為“夷狄亦人耳,其情與中華不殊”,將少數(shù)民族的人民與中華的漢人放在一個平等的地位上。他對少數(shù)民族同胞也是“愛之如一”,因此被尊稱為“天可汗”。
唐朝對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普遍實行“德化”統(tǒng)治,避免武力鎮(zhèn)壓,而是用金帛厚結其首領,在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推行羈縻統(tǒng)治。唐朝雖然也要求少數(shù)民族首領將其子弟派來長安來充當人質,但是并不以“質子”稱呼,而是改以“宿衛(wèi)”的名稱,將質子稱做是“選其酋首,遣居宿衛(wèi)”,至少是在名義上改變了質子們的“人質”身份,體現(xiàn)了統(tǒng)治者的人性關懷。
唐朝的“質子宿衛(wèi)”制度與漢朝有一個很大的不同,那就是這些“質子”們,往往都是主動要求入唐為質的。這是因為一方面唐朝的“質子宿衛(wèi)”制度非常健全,對少數(shù)民族基本上不存在歧視,所以少數(shù)民族的王子們都認為這是一項應盡的光榮義務。另外唐朝先進的經(jīng)濟和文化,也無時無刻不在吸引這些年輕的王子們,很多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的王子們都把到長安當質子當做一件光榮的事,是對自己的“鍍金”,從而形成了爭相入質的奇觀。

根據(jù)《新唐書》的記載,一旦入質唐朝的質子們進入大唐境內(nèi),邊疆的都護府就要給他們發(fā)放文牒,并為他們配備漢人服裝。質子們由都護府派人護送,一路上享受驛站的食宿和車馬,到達長安后,由鴻瀘寺評定品級,中央政府按品級給這些質子們授予散官,并發(fā)放賞賜,每月安排俸祿。如果國內(nèi)有事,質人民要求回國的要求得到批準后,唐朝政府會為他們提供護衛(wèi)。也有一些質子是受唐朝政府的派遣,身負使命回國的,他們的安全和待遇就更有保障。
唐太宗時,波斯王卑路斯去世,李世民封在唐為質的波斯王子泥涅師為波斯王。但是波斯國內(nèi)發(fā)生變故,已另立新王,泥涅師已無法正?;貒^位。唐太宗便派裴行儉以出使大食為名,組織了一支武裝使團,將泥涅師藏于其中。裴行儉的這支使團取道吐火羅和西突厥,對波斯進行奇襲,推翻了自立的波斯王,將泥涅師送上了王位。

唐朝非常重視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質子的教育問題。唐朝對質子們教育的要求也很高,要求質子們通過學習,能“明習漢法,語兼中夏,知經(jīng)國之要,察安危于古今”。他們到長安后,會被送入太學接受漢文化教育,畢業(yè)后再送入宮廷學習唐禮,然后才能充任宿衛(wèi)。有些質子由于種種原因,一直不能畢業(yè),被稱為“宿衛(wèi)生”,還往往會受到其他質子的嘲笑。唐朝正是通過對這些質子的教育,將漢文化不斷向四海傳播。
五、質子制度的衰亡
質子制度是伴隨羈縻制度的發(fā)展到達巔峰的,因此它的興衰與羈縻制度的興衰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。明清時期,質子制度的衰亡,是由于中央政府對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實行“改土歸流”的政策,改變了原來的羈縻制度,加強了中央集權,使得質子制度逐漸退出了歷史的舞臺。
明清之前的統(tǒng)治者,對少數(shù)民族衽因俗而治的羈縻制度,分封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的首領為國王,實行國王對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的世襲統(tǒng)治。為了保證他們的忠誠,所以要求他們向中央政府派出質子,做為臣服中央的一種手段,來達到中央王朝對這些政權的宗主身份。

但是明清兩朝,中央政府對許多少數(shù)民族地區(qū)派出流官,廢除了少數(shù)民族首領的世襲制度,在這些地區(qū)設置府、州、縣,這些地區(qū)同王朝的其他地區(qū)一樣,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,再也不需要用“質子”這種手段來鞏固統(tǒng)治。所以在土官被廢除之后,質子制度就成了無源之水,沒有了存在的基礎,自然也就退出了歷史舞臺。
不過清朝對蒙古王公子弟實行的“內(nèi)廷教養(yǎng)”制度,可以看做質子制度的一種變通。蒙古的王公子弟十五歲就要送到理藩院,與清朝的皇子們一起接受教育,是清朝統(tǒng)治者籠絡蒙古人的一種手段,強化了清朝和蒙古各部落的聯(lián)系和控制,密切了雙方的關系,對北部邊疆的穩(wěn)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
質子制度在民族關系的歷史上起過重要作用,它推動了各民族之間的和平,給定了邊疆的安寧,在不同民族之間傳播了文化,為中華民族的大融合和不同民族間政治、經(jīng)濟、文化交流都做出過貢獻,甚至有些質子還為緩和民族矛盾、解決民族沖突獻出了自己的生命,這都是我們不應該忘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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