洪武建都南京與永樂遷都北京,是關系到明初人口調配的重大事件,也關系到南北兩京工匠人口的增減。軍匠作為工匠的一部分,他們也隨著朝廷建都、遷都的需求而不斷被征調。各地衛(wèi)所的軍匠被大量征調至京師,成為明初京師地區(qū)軍匠來源的一大特色,而京師也成為軍匠的主要聚集地。
明初,朝廷確立起匠役制度,即規(guī)定輪班匠與住坐匠,要到京師地區(qū)服役。這項匠役制度的推行,成為朝廷將軍匠聚集于京師的另一種方式,很大程度上保證了,京師地區(qū)軍匠在服役上的相對穩(wěn)定性。
明代匠戶主要分為輪班匠與住坐匠兩大類,主要服役地點是京師地區(qū)。這兩種類型的服役匠戶聚集于京師,成為官用工匠,其數量到了景泰年間南京有五萬八千人,北京有十八萬二千人,從這些具體數字可知,在匠役制度的推行下,京師地區(qū)聚集了數量可觀的服役軍匠。
具體來看,輪班匠與住坐匠有著一定的差異,輪班匠需定期輪流到京師服役,主要是民匠,包括少部分的軍匠。相較于輪班軍匠,住坐軍匠在數量上更多,服役時間也相對更長,住坐匠的服役時間大約是輪班匠的五倍。
關于住坐匠的設置,據《明會典》記載:“凡住坐人匠,永樂間設有軍民住坐匠役。”可知住坐匠至遲設置于永樂時期,其匠戶類型主要分為民匠與軍匠。與輪班匠相比,住坐匠要長期在京師服役,因而其流動性相對較小。于京師而言,住坐軍匠流動性較小則意味著其數量更為穩(wěn)定。
無論是輪班軍匠,還是住坐軍匠,都要承擔京師地區(qū)的差役,具體主要承擔京師兵器的制造與修理,以及供役于內府監(jiān)局從事相關的手工業(yè)生產活動。但由于住坐軍匠服役時間較長,長期遠離家鄉(xiāng),宣德初年,曾有軍匠請求將家屬送至京師隸于錦衣衛(wèi)的記載。

匠役制度的推行,是京師地區(qū)軍匠來源不同于地方的又一特色,京師地區(qū)有輪班匠、住坐匠之分,而地方上則有存留匠,他們主要留在各個地方從事地方上的生產活動。存留匠中也包含一部分軍匠,相較于京師,地方上的軍匠在數量、種類以及技藝水平都大為遜色。
總的來看,征調軍匠、匠役制度的推行,將全國各地的軍匠聚集于京師,這兩種聚集軍匠的方式,使得京師地區(qū)軍匠的數量大為增加。征調軍匠,是明朝初年朝廷為滿足南北兩京營建事宜,而聚集軍匠的主要方式,在征調的數量上遠遠高于明朝中后期。

從匠役制度的推行來看,在制度的束縛之下,輪班軍匠、住坐軍匠從各地聚集于京師地區(qū),并承擔相應的差役。雖然各地也在推行匠役制度,但是在軍匠的數量與聚集程度,都無法與京師地區(qū)相比。
無論是征調還是推行匠役制度,這兩種將軍匠聚集于京師的方式,都帶有很大的強制性,是在朝廷強制下對人口的再調配。同時,由此而聚集于京師地區(qū)的軍匠,得以長期服務于京師。既滿足了統(tǒng)治者的需求,又為京師地區(qū)差役的完成提供了保障。
明代京師地區(qū)軍匠身份的產生方式,主要有歸附軍匠、抑配為匠、充軍為匠、投充軍匠與收充幼匠、雇募軍匠等。京師地區(qū)軍匠身份的產生,既有與各地軍匠身份產生的相同之處,而又有自身的特殊性。
從整體上看,京師地區(qū)軍匠身份的產生,與聚集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與現實需求。首先,明初京師地區(qū)聚集了大量的軍匠,由于營建方面的需求,朝廷不斷征調軍匠至京師,在規(guī)模和數量上,遠遠多于明朝中后期的軍匠征調。
其次,隨著時間的推移,到了明朝中后期特別是明朝后期,軍匠的來源逐漸向雇募的方式轉變,反映了匠役制度的變化與社會形勢的變遷,影響著軍匠的來源方式。
再次,充軍為匠是因懲罰罪犯及其家屬,而衍生出的一種軍匠來源方式,收充幼匠則是朝廷儲備軍匠的一種重要方式,體現的是朝廷對軍匠來源認知的一種預見性。最后,從明代軍匠來源的整體情況來看,朝廷更偏向于從未成丁男子、年輕力壯者、諳曉匠役者中選撥軍匠。
總之,京師地區(qū)軍匠的來源方式表明,朝廷為保證差役的完成,需要依賴一定的強制手段。例如抑配、征調等,從其本質而言,它所反映的是明朝職業(yè)戶計制度的推行,與國家強制手段下,束縛人民為統(tǒng)治者服務的管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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