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豐八年,勞苦功高的司馬光總算是熬成了宰相。他上臺后做的第一件事,就是把一樁陳年舊案翻了出來,將原本已被宣判流刑的兇殺案嫌疑人重新提審,并以新法量刑將其處死。要知道,此時距離案發(fā)已過了十多年,而且嫌疑人是一名名不見經(jīng)傳的鄉(xiāng)下女人阿云。那么這位阿云是誰呢?堂堂宰相司馬光為何跟一個女人過不去?感興趣的讀者和知秀網(wǎng)小編一起來看看吧!
這宗舊案里究竟有什么隱情,竟勞動司馬光的大駕呢?
西寧元年,少女阿云的母親過世,十三歲便失去雙親的她為母親治喪,孤苦伶仃。阿云的親戚非但沒有給這個女孩半點照料,她的叔父還以幾石稻谷(相當(dāng)于現(xiàn)在的幾千塊錢)的代價將可憐的侄女賣給鰥夫韋大當(dāng)老婆。
韋大是個其貌不揚甚至有點丑陋的老光棍,此人好吃懶做,沒攢下什么錢財,所以始終沒討到老婆。對于這樣的人,阿云的心里自然是一百個不愿意。然而,叔父已經(jīng)收了人家的稻谷,自己擇日便要成為鰥夫的老婆,這該怎么辦呢?
在那個法律意識淡薄的年代,阿云一不做二不休,做了一個令她自己都難以置信的決定——殺掉未婚夫韋大。
這天傍晚,阿云打聽到韋大家的地址所在,拎著一把柴刀便摸進了屋子。夜深人靜,除了韋大的鼾聲之外再無其他聲音,阿云面無表情地舉起柴刀,對著眼前熟睡的男人就砍了下去……
不過,阿云畢竟只是個十三歲的小女孩,她的力量非常有限。幾刀下去,砍掉了被害人的一根手指頭,造成了一點皮外傷,除此之外韋大并未受到重創(chuàng)。韋大驚醒后,阿云被嚇了一跳,連忙丟掉兇器原路逃走了。
因為夜色濃重,再加上屋子里沒有點燈,以至于,韋大醒來以后并沒有察覺是誰對自己下的手。驚懼之下,韋大來到官府,哭爹喊娘地說有人要將自己殺掉。縣官接到報案后,立馬帶著官差檢查了現(xiàn)場。
這個韋大窮得家徒四壁,耗子到他家逛一圈都得淚眼連連,所以兇手不可能是為了圖財。至于韋大因長得太過寒磣,以至于十里八鄉(xiāng)沒人愿意交朋友,都對其敬而遠之,他既沒有好友也沒有仇家,仇殺的可能性也不大。
韋大思來想去,除了阿云這個小丫頭之外,其他人根本沒有殺人動機。從案件現(xiàn)場的情況和韋大所受的傷來判斷,最終縣官鎖定了阿云這個小女孩。將阿云抓回來,還未經(jīng)審訊,這個小姑娘就被嚇得和盤托出,將自己當(dāng)晚的行為全都供了出來。
審案的過程比較簡單,在宋朝的刑律中,阿云雖不是主動投案的,但在被抓后立即供認不諱,算是“按問欲舉”,屬于自首情節(jié)的一種。阿云的故意殺人罪成立,不過只屬于“謀殺已傷”,也就是殺人未遂,最嚴重也就是絞刑。況且,阿云在傷人后主動供認,可以酌情減罪。
于是,當(dāng)?shù)厮痉C構(gòu)判處阿云流放。
原以為事情會就此結(jié)束,誰知十八年后這樁舊案又被重新翻出來。宋神宗駕崩后,哲宗上臺,司馬光得以被啟用。在司馬光升任宰相以后,“謀殺已傷,案問欲舉自首者,從謀殺減二等論”的敕文遭到了廢止。
那么,這一敕文的廢止,與阿云又有什么關(guān)系呢?
顯然,這條規(guī)定里的情況與阿云的案件如出一轍。于是,有不少網(wǎng)友大開腦洞,對這起舊案進行了猜測。不少人說,司馬光派人將阿云抓了回來,重新宣判了對她的懲治,將阿云打入死牢問斬云云。
在這里,筆者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,阿云是不會死在司馬光手里的。一切關(guān)于司馬光重審舊案,將阿云提審并處死的猜測,全都是胡說八道。提出這些假設(shè)的人,從最根本上忽略了一點,那就是大宋刑律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基本原則。
說到這,可能不少朋友會疑惑,難道宋朝的刑律里也有“法不溯及既往”這一條嗎?學(xué)法治的朋友知道,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源頭可追溯到古羅馬。雖然并不是中國法治首創(chuàng),但隨著法治的健全我國古代也發(fā)展出了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原則。
漢律明確規(guī)定:“犯法者,各以法時律令論之,明有所訖也?!币簿褪钦f,在處理一個犯罪嫌疑人時,要以他犯法時的律令為基準,不能以他犯法之后修改的律令為基準。若無這項原則,可以想見的是,某年新帝登基大赦天下,第二年因司法量刑改革將一眾被釋放的囚犯全都抓回來“咔嚓”,這種做法會引起多大的社會動蕩?
到了宋朝,“法不溯及既往”這一基本原則非但沒有遭到廢止,反而還變得更加詳細。西寧市年,宋朝的司法機構(gòu)在皇帝的批準下,施行了一套全新的“刑部敕”。
在新法出臺的過程中,宋廷同時對外宣布:“未降新敕日前已用舊敕與奪之事,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?!边@句話不難理解,其實就是“即日生效”的意思。如果是新法生效之前的犯罪行為,一律以原來的法令進行量刑;那些在新法施行后的犯罪行為,才以新法進行量刑。
建中靖國元年,兩名刑部官員在審理案件時,依照“元符編敕”里面的具體條目,對曾經(jīng)使用“舊條”進行判決的案件做出改判。例如,那些被刺面的改為編管。周鼎、許端卿兢兢業(yè)業(yè)地在幾天內(nèi)處理了許多舊案,然而卻吃力不討好,受到諫官的彈劾。
“久來條制,凡用舊條已斷過,不得引新條追改。今已用元豐舊條斷過編配人,乃用刑部看詳新條改正。鼎為刑官,盡以元豐之舊條為重法而改之。命下刪改之日,奸人舞弊,顯屬挾情亂法,伏望早降睿旨,黜責(zé)鼎等。”諫官所秉持的準則,正是“法不溯及既往。”
最后,這兩名官員吃力不討好,連降三級。
南宋慶歷元年,《慶元條法事類》里的相關(guān)條目變得更加完善:“即應(yīng)事已用舊法理斷者,不得用新法追改。”不過,這里還有一個特殊情況,可不在此考慮范圍內(nèi)。新法令在頒布后且已生效,犯罪行為還沒有進入到調(diào)查階段(例如一些還沒有立案的事件),或是犯罪行為壓根就沒暴露的情況下,司法機構(gòu)是可以直接使用新法而不是舊法的,即便犯罪事實出現(xiàn)的時候新法還沒有出現(xiàn)。不過,即便如此,也得依照“就輕不就重”的守則。
也就是說,在量刑的過程中,要酌情宣判,二者取其輕。從這里我能看出這一時期的法律已經(jīng)相當(dāng)人性化了,量刑的目的不是為了虐待,而是為了懲處。所以說,站在法理的角度來看,不論司馬光升為宰相以后,將當(dāng)朝例律修改成什么樣,都與此前判決的阿云案沒什么瓜葛。而且,在史料中我們只能找到司馬光廢除了“謀殺已傷,案問欲舉自首者,從謀殺減二等論”的條目,這些文字里根本沒有提到阿云其人。
不過,倘若司馬光生于明朝,那么,他是非常有可能做出這種冒天下之大不韙的事的,而且會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從法律的角度來講,明朝的法律制度并不符合社會發(fā)展,反而出現(xiàn)了倒退。
《大明律》規(guī)定:
“凡律自頒降日為始,若犯在已前者,并依新律擬斷?!?/p>
從這里我們能看出,明朝的司法機構(gòu)是可以翻舊賬的。一旦朝令夕改,那么,明朝的司法機構(gòu)便會開始重新審理一些舊案。不過,明朝的基本法是相對完善的,所以倒沒傳出朝令夕改翻舊賬,上午判嫌疑人無罪下午便將其斬首示眾的情況。不過,不論如何大明王朝的這一原則直接推翻了已經(jīng)成型的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原則,這是與我國的法治文明相悖的。
既然阿云的故事發(fā)生在宋朝,所以并不會出現(xiàn)這樣的情況。也就是說,被判處流刑的阿云在服刑完畢后,完全有可能回到正常的生產(chǎn)生活中,走完屬于自己的一生。阿云的境遇無疑是可憐的,所以現(xiàn)代人在對她產(chǎn)生同情的同時,難免會抨擊被造謠者抹黑的司馬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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